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6〕601号

日期: 2026-04-30 浏览量:7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当事人名称:阜新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玉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4A6B

地址: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大街东侧北外环路以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主要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5日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2026〕第6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6年2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2月25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阜环听通〔2026〕601号),通知你单位召开听证会。于2026年3月6日举行听证会,对你单位听证会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号:1201100000608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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