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4-30 浏览量:4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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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翟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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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6年4月3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不罚告字〔2026〕3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轻,无以往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1条:违法事项为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需同时满足: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且不含《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或淘汰类建设项目;
2.尚在建设期间或者已经建成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
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4.主动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的;
5.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不存在其它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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