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 2026-04-30 浏览量:1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6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张某所有重型载货车(辽J3xxxx)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该车辆使用螺母垫高温度传感器。

(二)查处情况

张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张某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主观过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十八项,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张某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体现了执法包容审慎,同时守住不予处罚“首违、轻微、及时改、无危害”底线。将处罚与教育纠正有效结合,既要督促违法者及时整改、加强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污染防治相关知识的学习,守法自律,也要严守边界,对恶意排污、造成危害后果的坚决依法惩处,实现法治精神、执法温度与优化营商环境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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