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新县环罚字〔2025〕107号

日期: 2026-04-27 浏览量:22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当事人名称:阜新鑫凯达氟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大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773E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车间地沟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腐防渗破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7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1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和总表3。”、“表53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