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4-27 浏览量:72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阜新弘润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8562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阜新氟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孵化中心一号车间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水池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收集管路与废气处理设施断连,有挥发性气体从管口处外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3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不罚告字〔2025〕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举一反三,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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