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阜新县环不罚字〔2025〕38号

日期: 2026-04-27 浏览量:44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当事人名称:辽宁龙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广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0XTW854H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福兴地村氟产业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8日检查发现,企业4车间403工段处于生产状态,1-4层的无组织废气引风机和活性炭吸附未使用。2025年7月10日检查发现,企业2、3、4车间处于生产状态,3车间部分门窗未关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3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不罚告字〔2025〕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举一反三,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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