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阜新县环不罚字〔2025〕36号

日期: 2026-04-27 浏览量:41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当事人名称:辽宁众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70XP

地址/住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伊吗图镇伊吗图村(辽宁阜新氟产业开发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21日至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4车间2楼三台反应釜处于运行状态(生产工序:回流带水、分水),其配套的尾气预处理(二级冷凝+二级水吸收)未开启,尾气直接排放至RTO进行处理,通过RTO排放口排放。3车间尾气预处理末端引风机(位于三车间楼顶)出风口与管路软连接处存在密闭不严尾气泄漏问题,现场气味较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3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不罚告字〔2025〕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举一反三,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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