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不罚字〔2025〕507号

日期: 2026-04-03 浏览量:7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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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进行管理储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2026年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6年2月9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3月5日召开听证会议,你单位参加此次听证会并提出三项申辩意见。听证会后,经我局合议认为,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进行管理储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你单位及时对贮存危废进行整改,且未对外环境造成污染,情节轻微,现已完成整改,考虑到营商环境建设,故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予以采纳。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轻,无以往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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