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2-02 浏览量:1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市某服务中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8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到阜新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阜新市某服务中心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在阜新某公司院内厂房内贮存飞灰约4.2万吨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GF-11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补充修正行《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进行裁量,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对涉固体废物污染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既能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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