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5〕11号

日期: 2026-01-21 浏览量:55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吴海军:

身份证号码:2109**********3810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扎兰营子乡汪四营子村周家店北山136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存在参与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5〕1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予以处罚。

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千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号:1201100000608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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