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阜新县环不罚字〔2025〕10号

日期: 2026-01-06 浏览量:101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当事人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新凯大洗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项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K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东梁镇哈拉户稍12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院内易产生扬尘的散煤堆未采取苫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不罚告字〔2025〕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9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责令你(单位)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培训,举一反三,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