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阜新县环不罚字〔2025〕32号

日期: 2026-01-06 浏览量:10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当事人名称: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义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2791

地址:辽宁省阜新县伊吗图镇福兴地村(氟化工产业基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烟囱2#烟道自2025年6月14日至19日CEMS故障时间130小时,超过二季度30小时豁免时间,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不罚告字〔2025〕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非主观故意,CEMS故障时段内启动了手工监测且监测数据不超标,发现CEMS故障后及时向我单位上报情况并报送数据异常报告单,对环境无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六项:“1.首次被发现;2.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相关人员加强学习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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