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5〕201-1号

日期: 2025-08-06 浏览量:62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阜新顺康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670469158K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巩家洼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你(单位)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5〕2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6月19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予以处罚。

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总表2、表146噪声超标的罚款幅度裁定通用表的规定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号:12011000006083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对你单位下达的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5〕201号)出现一处笔误,现予以修正,以本决定为准。原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5〕201号)作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