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5〕202-1号

日期: 2025-08-06 浏览量:124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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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巩家洼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展废气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5〕2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6月19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总表2、表15未按照规定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罚款幅度裁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号:12011000006083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对你单位下达的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5〕202号)出现一处笔误,现予以修正,以本决定为准。原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5〕202号)作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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