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不罚字〔2025〕401号

日期: 2025-06-26 浏览量:122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辽宁玖峰宏泰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艳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3MAC44GFJ9W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胜利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建筑材料生产产品升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5526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不罚告字〔20254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轻,无以往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项:“其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适用条件:1.限于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的建设项目:3.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的建设项目:4、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4.首次被发现;5.尚未投产或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责令停止建设后立即停止建设;或者对依法需要恢复原状的主动恢复原状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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