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6-26 浏览量:51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医院(海州区和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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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阜新市海州区经纬路20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5〕1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予以处罚。
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表39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号:1201100000608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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