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6-20 浏览量:9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县**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4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执法人员到阜新县**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对车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时,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不能保证数据真实性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案件启示
近年来,个别机动车检测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按国家规范进行检测甚至弄虚作假的案件时有发生。该案行政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对维护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健康秩序,保护群众环境权益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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