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5〕609号

日期: 2025-05-15 浏览量:3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当事人名称:阜新栢盛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MA0XMA0L6K

地址: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大街56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1日阜新栢盛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阜新栢盛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5318日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56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3月2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4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决定举行听证会。你单位于2025年4月2日收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违法事实不存在,表示企业不存在故意改变检测方法以达到检测合格的目的。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事实、理由和证据,我局充分听取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

经听证会讨论认为:一是当事人对本案的管辖范围、行政主体、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等均无异议;二是根据案件调查人员提供的证据、陈述,该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听证申请人在未详细记录车辆无法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的原因,且无审批记录的前提下,擅自更改检测方法,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有关规定;四是听证申请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情形。因此,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和总表2,表37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整并没收违法所得捌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号:1201100000608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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