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5〕607号

日期: 2025-05-15 浏览量:8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当事人名称:阜新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玉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MA0XUE4A6B

地址: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大街东侧北外环路以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11月22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到阜新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22日、2025年3月2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基本信息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24年11月2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明你单位检测资质在有效期内)。

3.《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理,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日常工作流程、OBD检查情况、调阅视频资料情况等,证明你单位存在7台车辆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是23067LMNOP8345TU的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存在检测过程中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仅插入一侧探头检测的违法事实,1758台车辆采用双怠速法和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未测油温,并出具合格报告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理,记录现场检查你单位时的情况、现场调阅企业检车报告时发现的问题等,证明你单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5.《现场勘察平面图》(2024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理,记录你单位营业地址,证明你单位在高新区区域)。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理,记录你单位办公场所、调阅视频材料截图、电脑中在用车检测明细、监控平台上传报告情况等。证明你单位办公场所位置,执法人员调阅检车视频等情况)。

7.《阜新市新国标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2024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理,记录你单位平台上传的检测报告,证明使用双怠速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上传平台情况)。

8.《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3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理,记录你单位基本情况、日常工作流程、省厅推送阜新检测机构涉及你单位检测车辆的情况等,证明你单位存在59台车辆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是23067LMNOP8345TU的检测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27台车辆初检不合格且无复检记录并出具合格报告的违法事实)。

9.《整改报告》(2025年1月20日由阜新市安通机动车检测公司提供,记录你单位对违法事实的整改情况,证明你单位对油温检测、网红码、双排插单排违法行为在积极整改,已整改完成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2025〕6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3月24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4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你单位于2025年4月2日收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从轻处罚意见,表示“企业现在只检测小型机动车,规模较小,因疏忽违法且未使用作弊仪器,恳请从轻量罚”。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事实、理由和证据,我局充分听取你单位提出的申辩理由。

经集体讨论认为:一是当事人对本案的管辖范围、行政主体、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等均无异议;二是根据案件调查人员提供的证据、陈述,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三是听证申请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情形。因此,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和总表2,表37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号:1201100000608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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