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阜新县环不罚字〔2025〕01号

日期: 2025-05-12 浏览量:92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当事人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丰茂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景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5675823048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平安地镇本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12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中厂界噪声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规定。

局于202531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不罚告字〔2025〕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序号18“其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予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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