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新县环罚字〔2025〕01号

日期: 2025-05-09 浏览量:91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当事人姓名:X

身份证件号码:21092119XXXXXX6435

住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十家子镇那木土营子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局于202518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家院内进行玛瑙染色加工,将染色废液排放至阜新县十家子镇那木土营子村北山山脚下的无防渗的坑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31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44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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