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3〕002-1号

日期: 2025-04-25 浏览量:12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当事人名称:彰武县盛利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钟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2MA107ERQXH

地址:彰武县后新秋镇胜利街-17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16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接到彰武县后新秋镇派出所的移交线索,你(单位)雇佣一名司机用罐车拉运养殖粪水,倾倒在彰武县后新秋镇巨龙湖环湖路西段与耕地间的边沟里,约800多米长。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7日下达《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3]002号),罚款30万元人民币。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于2023年10月20日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4月15日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0903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变更罚款30万元为罚款10万元人民币,你(单位)对此判决不服,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2024)辽13行终118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24年12月26日,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4)辽0903行初1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阜彰环罚字[202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告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重新作出决定。判决书提出,一、彰武县盛利养殖场的违法事实成立。二、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三、法律适用不当,彰武县盛利养殖场的违法排放行为的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综上,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2023〕00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月2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阜彰环听通字〔2025〕02号),通知你(单位)召开听证会。于2025年4月2日举行听证会,对你(单位)听证会意见不予采纳。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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