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4-24 浏览量:4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上品机动车检测(阜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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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不能保证数据真实性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4〕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2025年3月1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2025年4月2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无正当理由缺席,并于2025年4月2日提出撤回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维持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37,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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