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4-15 浏览量:7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阜新*******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3日,阜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移交未提交2024年第三季度执行报告企业清单的函》到阜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检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发现该企业2024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应在2024年10月15日前进行提交,实际提交执行报告日期是2024年11月7日,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提交,超期22天。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2024年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按时提交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进行处罚,但鉴于该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首次未按时填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轻,无以往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十八项的规定,2025年1月8日我局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该案件体现了执法的温度与灵活性。对企业而言,应认识到按时提交报告是法定义务,关乎自身环保责任履行和可持续发展,要加强内部管理与人员培训,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对监管部门来说,在严格执法同时,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阜新市****有限公司海州区分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3日,阜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发现阜新市海州区煤城西路23号1门厂区内新建设一个混凝土搅拌站,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擅自投入建设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擅自投入建设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但因该企业未投入生产,未取得用电手续,已停止建设,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也无以往处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项规定,2025年1月8日我局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此案件是监管柔性与刚性的融合。对企业而言,应认识到环评关乎环保责任与可持续发展,要强化认知,严格遵守法规,主动自查自纠。对监管部门来说,这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结合、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应依据违法情节、危害程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实现环保与营商环境优化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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