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5〕603号

日期: 2025-04-03 浏览量:62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当事人名称:阜新百姓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兰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MA10PTRG7Y

地址: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康街89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到阜新百姓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其他有效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规定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5318日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20256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380元。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壹仟叁佰捌拾元。

2.处以行政罚款12.5万元罚款万壹拾贰万伍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号:1201100000608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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