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2-25 浏览量:4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彰武县张继红养殖厂
法定代表人:张继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X16M
地址:彰武县五峰镇前甸子村一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5年8月31日接到舆情举报彰武县五峰镇乱山子五组的一处荒地有粪便乱堆问题,经调查,彰武县张继红养殖厂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存放在此处,占地约1亩,堆放约200立方米牛类。10月22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再次调查,彰武县张继红养殖厂自行将牛粪已清理完成。彰武县张继红养殖厂圈里有10只羊,舍和运动场面积共计约300平方米,厂内无粪便乱堆行为,负责人张龙提供了属地村委会提供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介绍该养殖场养殖期间养殖黄牛25头。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有效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下达《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2025〕0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收到告知书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并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和总表2,表138“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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