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5〕506号

日期: 2025-12-12 浏览量:74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阜新鑫鼎砖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学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TM0L

地址:阜新市清河门区艾友街道山景社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超过大气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5〕5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表1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号:1201100000608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