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5〕018号

日期: 2025-11-10 浏览量:112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当事人名称:彰武奇正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江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8E4U

地址:彰武县冯家镇侯贝营子村一组513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5年7月28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电话投诉后,对位于彰武县冯家镇侯贝营子村一组513号的彰武奇正牧业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栓养牛舍6栋,建成三个240平方米堆粪场,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擅自投入建设。

调查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根据该企业的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相关文件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2025〕0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收到告知书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额百分五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予以处罚,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和总表2,表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

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50272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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