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5〕004号

日期: 2025-10-29 浏览量:11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当事人名称:宋X伟

身份证号:210922XXXXXXXX5415

地址:彰武县兴隆堡镇马架子村马账房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5年3月25日我局接到彰武县公安局移送案件(彰(县)公(刑)移字〔2025〕003号)。宋占伟在辽宁省彰武县兴隆堡镇马架子村马站房屯自家大地里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挖掘17个长12米,宽4米,深1.8米的土坑,用以腌制酸菜,并对外销售,产生的废水利用原有酸菜坑排放。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兴隆堡镇政府工作到辽宁省彰武县兴隆堡镇马架子村马站房屯,宋占伟自家大地里挖坑腌制酸菜原址现场核查:该处原有酸菜坑已回填,地面已平整,种植玉米,玉米地有缺苗现象。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彰武县公安局移送案件卷宗、现场照片等相关文件材料有效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局于2025年9月16日在检察日报(第11013期)以登报公告送达的形式下达《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2025〕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收到告知书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有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予以处罚

,并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和总表2,表44: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5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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