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0-29 浏览量:7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姓名:庄X祥
身份证件号码:21092119XXXXXX4318
住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平安地镇平安地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负责的养猪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新县环罚告字〔2025〕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七条“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影响;总表1和总表2。”、“表3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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