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不罚字〔2025〕203号

日期: 2025-09-15 浏览量:10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阜新瑞翔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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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太平沟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年产5万吨生物质颗粒建设项目存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不罚告字〔2025〕2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轻,无以往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项:“其他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适用条件:1.限于未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的建设项目:3.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的建设项目:4、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5.首次被发现;6.尚未投产或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责令停止建设后立即停止建设;或者对依法需要恢复原状的主动恢复原状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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