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8-20 浏览量:93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张鹏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当事人名称:彰武县李洪宝牲畜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李洪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922MA109FJF2K
地址:彰武县双庙镇双庙村立新一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5年6月11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郑宏伟、高为民到彰武县双庙镇双庙村立新一组的李洪宝牲畜养殖场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养牛共25头(母牛13头、半成牛9、小牛犊子3个),牛舍北墙外有粪污堆存,无防雨防渗设施。
调查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根据该合作社的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文件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2025〕0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收到告知书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并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1、表138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750元人民币(大写:柒佰伍十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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