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9 浏览量:101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文超家庭农场
法定代表人:刘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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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平安地镇平安地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4〕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144,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细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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