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4-25 浏览量:1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新县分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4年4月25日-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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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政务服务中心
邮 编:1230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辽宁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综合楼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 | 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氟产业开发区 | 辽宁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 | 辽宁万锋凯新安全环境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主要建设实验室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总投资118万元,环保投资65万元。
|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酸雾、盐酸、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氟化物、氨和危废贮存库产生废气。实验室1产生的废气负压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实验室2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与分析室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共用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危废贮存库产生的废气负压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苯系物、氨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限值要求;硫酸雾、氟化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危废库有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要求;氯化氢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限值要求;硫酸雾、氟化物、甲苯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氨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冷却水系统补水、仪器设施清洗废水、地面清洗废水。该项目产生的废水通过厂区污水站(“铁碳微电解+水解酸化+两级A/O工艺”)处理达标后,排入氟产业开发区碧波污水处理厂。严格防控地下水及土壤污染,结合厂区平面布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合理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有效减震、隔声措施,确保厂界昼夜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沾染废物、废活性炭、非沾染外包装、清洗后的玻璃仪器残渣、实验废渣废液、焚烧炉焚烧废渣、含催化剂废物及生活垃圾。非沾染外包装、清洗后的玻璃仪器残渣定期交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沾染废物、废活性炭、实验废渣废液、焚烧炉焚烧废渣、含催化剂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处理。确保危废库的建设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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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次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若有相关支持性文件,请在本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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