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5-21 浏览量:1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门区分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2024年5月21日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公示期限:2024年5月21日-2024年5月29日
联系电话:0418-6011331
传真:0418-6011331
通讯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清河大街1号
邮编:123006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年加工100万张皮革后续涂饰压花整理及皮革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4.5.21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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