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不罚字〔2024〕301号

日期: 2024-03-01 浏览量:3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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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存在部分原料(砂子、机制砂等)未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2月5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不罚告字〔2024〕3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较轻,无以往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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