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3]33号

日期: 2024-02-22 浏览量:10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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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对辽宁升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负责运维的在线监测设备自动核查水样及标液超过保质期,不能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30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3]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2023122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15日召开听证会,并于202424召开党组会议,维持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受委托单位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有关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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