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2-20 浏览量:154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中褚钛业(阜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辰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587304811B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东梁街道东梁工业区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高钛渣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4〕1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4年1月12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 号:1201100000608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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