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3〕206号

日期: 2023-12-29 浏览量:19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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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兴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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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85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喷漆车间活性炭吸附设施未运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7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1]20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2021年9月10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相关意见及证据,并当场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会后,我局集体研究讨论后,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12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号:12011000006083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我局于 2021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下达的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1]209号)出现一处笔误,现予以修正,以本决定为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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