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2-18 浏览量:92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彰武县苇子沟乡沸石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701694930D
法定代表人:刘军
地址:彰武县苇子沟乡西北山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9月14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接到舆情举报,执法人员郑宏伟、高为民立即到彰武县苇子沟乡西北山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彰武县苇子沟乡沸石矿新建的两条沸石加工生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字[2023]0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021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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