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3]30号

日期: 2023-11-30 浏览量:17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八家子镇建华养殖场:

工商注册号:210921604606235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址:阜蒙县八家子镇水泉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化粪池畜禽养殖废弃物溢出并泄漏至该养殖场南侧干河沟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应按照《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3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3]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罚款12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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