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1-30 浏览量:152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福兴地镇大喜畜牧业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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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景龙
地址:阜蒙县福兴地镇乌兰木头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生猪粪便堆放在没有有效防渗、防流失等措施的粪坑,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3]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关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罚款1.2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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