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份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

日期: 2023-02-27 浏览量: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一、阜新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9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执法人员阜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运营。

(二)查处情况

阜新化工有限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运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并结合《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等裁量基准,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切实解决民生诉求,回应社会关切,规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保障社会民生,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法律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阜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21019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阜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院内露天堆放煤矸石未进行苫盖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阜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煤矸石未进行苫盖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予以处罚。结合《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等裁量基准,我局于20232月10日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引导企业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在第一时间认识错误并进行整改,减轻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鉴于此,符合裁量基准中从轻处罚的情形。同时,对企业而言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是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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