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6-29 浏览量:3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田*宏:
身份证号:210904********0037
地址:阜蒙县东梁镇东梁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堆场进行苫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不罚告字[2023]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对环境影响较轻,下达责改后立即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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