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3]501号

日期: 2023-02-17 浏览量:4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阜新春丰和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思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5MA0XWXA56L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清河门矿矸子山南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10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存在院内露天堆放煤矸石未进行苫盖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我局于2023117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3]5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1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号:12011000006083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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