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2]014号

日期: 2023-01-18 浏览量:34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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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井新

地址:彰武县四合城镇马连侵村浩力堡组138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928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内物料未苫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21115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2]0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2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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