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3]16号

日期: 2023-09-12 浏览量:73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军睿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MA0TQDPJ5K

法定代表人:李影

  址:辽宁省阜蒙县大固本镇关家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6月2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执法人员张峻铭、齐来柱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军睿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军睿养殖场于2023年6月1日上午还田作业,还田过程中部分沼液流入耕地地沟,2023年6月1日下午降雨,地沟内沼液及雨水沿地沟流至南侧关家村排水渠。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829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3]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SF-085-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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