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3]004号

日期: 2023-08-09 浏览量:49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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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5月8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电话线索举报,反映辉山五峰牧业(阜新)有限公司新屯二奶牛场外运未经处理的牛粪、尿液至厂区外部土地,我局立即出动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发现沈阳东君农牧业有限公司在辉山五峰牧业(阜新)有限公司新屯二牛场养殖场西南处距离该厂约1000米的耕地内堆放呈黑色、伴有恶臭味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牛粪、尿液),占地约20亩。 你(单位)将辉山五峰牧业(阜新)有限公司新屯二奶牛场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牛粪、尿液)直接向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规定。

我局于2023727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3]00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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