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蒙环罚字[2023]13号

日期: 2023-08-08 浏览量:3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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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德纯

址:阜蒙县阜新镇赵大板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在规定期限内验收备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和《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719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蒙环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开具罚款缴纳通知单,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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