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典型案例

日期: 2023-07-28 浏览量:44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骆文彬 文字大小:

一、辽宁*****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5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辽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条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我局于2022年7月1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20万元。

(三)案件启示

此案反映出部分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心存侥幸,得过且过。行政机关要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与日常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衔接起来,严厉打击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违规违法行为,有助于警示相关企业认真落实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避免无证排污情况的发生。

二、阜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8日,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对阜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煤矸石露天堆放未苫盖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煤矸石露天堆放未苫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根据《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关于补充修正<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的指导规范,因该公司属于再次违法,不适用免于行政处罚条款,鉴于此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1万元。

(三)案件启示

此案件是该公司再次违法行为,大多由于企业环境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本案执法人员严格遵守“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加强法律宣讲和政策指导,帮助企业增强法律意识,督促落实环境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主动配合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继续做好煤矿企业矸石场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加密环境安全防火墙,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三、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8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阜蒙县分局执法人员到田**负责的堆煤场进行检查,发现田**未按照规定对堆场进行苫盖。

(二)查处情况

**对堆场未进行苫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予以处罚。鉴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对环境影响较轻,下达责改后立即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批)》规定,我局决定对**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行政机关对个人存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依法不予处罚;执法人员在积极宣传引导当事人自觉提高守法意识的同时,依法包容审慎执法,既重视严格执法“力度”又重视柔性执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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